教务处 教务信息 关于召开2022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备考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2022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备考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4浏览次数:字号:[ ]

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统一安排,我校承接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时间为72日。此次考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比肩高考,请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高度重视。按照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为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召开备考会,对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进行专题培训,请相关人员务必准时参加,具体要求如下:

1.监考教师及监考费用的发放均以附件中的监考名单为准,不允许私自调换。

2.为保障考务工作的平稳、安全的开展,河北省教育厅要求参加组考的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培训,备考会现场本人签字。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经二级学院批准,培训内容由二级学院负责传达。

3.请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认真学习考务工作手册,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考试顺畅有序。

4.对无故不参加监考工作及监考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教师,将严格依据《承德医学院教学管理章程》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将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5.对于涉及考务组织、疫情防控、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考试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平稳进行。

6.备考会和考试当天,所有人员需全程佩戴口罩。

7.备考会定于630日(周四)上午9:30在教学楼101教室召开,请监考教师认真学习监考员职责并按时参加备考会,提前学习监考员和视频监考员职责。监考人员名单见附件。

 

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考试工作,负责本考场试卷(含答题纸)的管理。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妥善处理考场内发生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考点主考报告。监考员应按照主考抽签确定的考场和分组安排实施监考工作,不得私自调换。

二、按要求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流程,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的作弊工具,具备基本的防疫知识和技能,佩带标志上岗,主监考员应戴手表(非电子表)。

不得携带手机和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照相、摄像、扫描、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功能的设备及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工作场地。考前、考中、考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试卷(含答题纸)、考场组织情况、试卷内容、图片、照片等带出、传出考场,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内容。进入工作场所时,接受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

按规定核验试卷密封情况,完成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答题纸)等工作。

三、按规定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和随身携带物品检查,按照《考生签到表》核对考生本人相貌与《准考证》及身份证是否相符,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当要求其改正。每科入场时收取考生的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作弊行为,发现考生考试违规时,应按照第五部分《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程序》办理,并按第八部分《违规记录参考描述语》做好违规记录。

五、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考员等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六、遵守监考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和影响考生答卷的事情(如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聊天、抄题、做题、念题等)。不得替考生粘贴条形码。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把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拖延考试时间。不得对监考证件、培训材料等涉考重要材料进行拍摄并上网发布或泄露给他人。

七、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如有可能,应予当众答复。

八、负责重要考试时间节点(开考、终考时间信号发出后)的时间复核工作。

九、考场内若发现有可疑“新冠肺炎”症状的考生,要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维持好考场秩序。

十、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封闭考场。

十一、完成考点主考布置的关于考试的其他工作。

视频监考员职责

(一)在网上巡查监控组组长领导下,按照《视频监考工作要求》(见第八部分)对本考点考场秩序、考生应考情况、监考员执考情况、各监控点涉考人员工作状态,进行全程、实时的视频监考、监控,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做好记录,并向网上巡查监控组组长报告。

(二)考前接受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掌握巡查系统的使用方法,熟悉考试流程和监考业务,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具备基本的防疫知识和技能。

(三)考试期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职责范围,集中精力严格监考,不做与视频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爱护系统设备,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更改监控系统参数、调整监控范围和角度。

(五)不准携带手机和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照相、摄像、扫描、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功能的设备及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视频监控室,不准将考场监控录像、图像及监控过程情况复制、外传。

附件1:监考教师名单.xlsx

附件2:考场分布.xlsx 


 

 

教务处 

202262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