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医学院关于下发《承德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修订)》
承德医学院关于下发《承德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修订)》
发布日期:2018-10-22浏览次数:字号:[ ]

承德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承德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承德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各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30至40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席2人,办公室秘书4人,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从各院(系)负责人及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评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任期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学校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2.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3.审议通过拟授予硕士、学士学位名单,做出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议通过或撤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7.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学位授权点申报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情况,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2.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3.审查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

4.审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硕士学位申请材料,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名单;

6.研究和处理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7.审定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8.组织开展申报学位授权点工作,负责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及评估工作;

9.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有关学校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3.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形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4.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报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5.组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6.筹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并就特殊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议题;

7.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一般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学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且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5.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品德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根据各门课程、毕业考试和毕业实习成绩,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任何一条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

2.在校期间有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必修课和选修课未达到规定学分者;

4.必修课重修的门数达三分之二者;

5.必修课平均学分绩小于65分(含65分) 者;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1.实行学年制的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考试和考查课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成绩及格者,四年制本科专业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经补考成绩及格者,专升本专业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经补考成绩及格者;

2.留、降级后又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3.在校期间受过各种纪律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被解除者;

4.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成绩不合格者。

毕业后一年内处分被解除或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由院系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学生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奖惩情况,及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一般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应材料(包括学位评定书)报教务处。针对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年级负责人通知学生本人,无异议后将相应材料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毕业生的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毕业考试成绩后,提出普通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例会,讨论确定通过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教务处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为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打印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名单以学校公文形式下发,在校园网公示后,上报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注册学位授予信息;

4.各院系在接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后,指派专人填写承德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位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整理好后,连同学位评定书交学生处学生档案室,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获得毕业资格者,应于下一年5月底前提出补考申请,经批准后,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学生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与学位有关的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悖,以此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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