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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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 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九条规定,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产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为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系、所)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学位授权点申报和评估工作。 (三)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决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改革建设等有关问题。 (五)做出撤消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人员决定的建议。 (三)审核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负责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及评估工作。 (四)研究有关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实到委员人数应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有效决定或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否则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定或决议。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层次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各院(系、所)负责逐个审核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上述要求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呈教务处;由教务处复审后报送学位办公室;由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层次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上述要求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学位办公室。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过程中有争议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规定的; 2、必修课重修的门数达三分之二的; 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小于65分(含65分)的; 4、考试中作弊的。 5、成人本科生全省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不合格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位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之复核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建立学位档案。学士学位档案应包括:学位申请材料、课程考试成绩、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意见、论文答辩情况表、答辩记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学位档案由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制定,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给予相应证明书。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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