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医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承德医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8-10-22浏览次数:字号:[ ]

承德医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承德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权负责学位评定授予事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作出授予和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其他事项。

(五)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机构的学位日常工作权限。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所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医学学士和理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与工作程序: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19名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院长担任),副主席二人和秘书长一人。

(二)教务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的资格审查、材料准备、评定学位的会议安排等具体工作。

(三)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名单,应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且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对象是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品德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成绩合格,根据各门课程、毕业考试和毕业实习成绩,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有下列任何一条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

(二)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受过两次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或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考试作弊;因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受处分者。

(四)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考试和考查课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成绩及格者,四年制本科专业为四门(含四门)以上经补考成绩及格者。

(五)留、降级后又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

(六)选修课累计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者。

(七)毕业实习成绩、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或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

    (八)因各种原因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由各系部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学生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奖惩情况,及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一般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拟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应材料(包括学位评定书),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毕业生的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毕业考试成绩后,提出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开会讨论通过,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为获得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审批名册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并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注册上网。

(五)各系部在接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后,指派专人填写承德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位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整理好后,报教务处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因受处分不能获得学位的学生,其后有突出的表现,处分撤销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提供有关学生的表现情况、初步建议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审查通过后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查。由教务处把相关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获得毕业资格者,应于下一年5月底前提出补考申请,经批准后,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其它与学位有关的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自公布之日起起开始实行,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悖,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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